份有限公司寧德分行申請借款提供擔保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2005]120號《關于規范上
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及《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關規定,作為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
獨立董事,我們對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次臨時會議所審議的《關于
為控股子公司福州閩東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寧
德分行申請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進行核查,在審閱有關文件及盡職
調查后,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閩東大酒店為了確保經營管理需要,擬向股份有限
公司寧德分行申請流動資金借款3500萬元,期限一年,利率為同期
銀行借款基準利率上浮5,要求各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比例保證
擔保。
我們認為閩東大酒店為公司控股子公司,此次閩東大酒店向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德分行申請額度35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各
股東按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保證擔保是合理的,公司按持有閩東大酒
店60.72股份提供同比例保證擔保,擔保額度為2125.2萬元,期限
一年(自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且閩東大酒店以其自有資產為公司
擔保提供反擔保,擔保風險可控,我們同意公司董事會的決定。
2、本次擔保事項已經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
3、截止2016年11月4日,公司累計已審批對外擔保額度為人
民幣62548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1.65;公司實
際履行對外擔保額度為人民幣51149.18萬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34.06。公司累計已審批的對外擔保金額未超過最近
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公司對外擔保均無逾期擔保、涉及訴訟。
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的損失金額事項。
4、公司無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獨立董事(簽字):
任德坤湯新華胡建華
《[擔保]閩東電力: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為福州閩東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德分行申請借款提供擔保的獨立意見》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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